按照学校关于各单位做好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工作要求,音乐学院2015年成立了本学院基金分配小组。自2015年9月至12月以来,在综合借鉴参考其他二级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基础上,经学院基金分配小组集体讨论,形成《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音乐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初稿)》(见附件1),该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现方案进入意见征求及反馈阶段。若有疑问,请于2016年1月5日前反馈至学院林幸福副书记处31364174@qq.com。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音乐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初稿)》
1.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音乐学院实际,制定本分配方案。
2.院内工作业绩金的分配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
3.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学院基金分配小组负责监督院内工作业绩金分配全过程。基金分配小组由音乐学院班子成员、分工会主席及教职工代表共7人组成。
学校下拨的教学单位工作业绩金全部应用于支付教师经费课酬(含外聘教师课酬);
(一)工作业绩金计算方法:每月业绩金=每月教师实际课时数 * 基数 * 职称系数 * 合班系数。相关规定如下:
1.每个教师每周必须完成基本工作量。大课教师的基本工作量为8学时,小课教师的基本工作量为12学时,大小课均有的基本工作量为8小时;
2.基数由基金小组在整体核算出年度工作量和测算整体学校发放业绩总额基础上,进行核算公示。
3.职称系数:教授 1.5;副教授 1.2;讲师1.0;助教 0.8 ;见习教师 0.7。
4.合班系数:单独自然班(含理论课和小课)为1,其中乐理1.2,和声课系数为1.3;两个自然班合班为1.4。
7. 普通教师承担并完成教学以外的学院重要工作补贴纳入课时工作量计算,视工作强度折算为4-10学时,并由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教辅、管理和工勤岗位人员,完成其各自的岗位工作要求(根据考核和考勤情况),工作业绩津贴按学校下拨的津贴数全额发放,全年计发12个月。
1. 党政领导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原则上平均每周承担各类各层次的课堂教学不超过4学时,确因特殊需要超过的,须事先报组织部审批同意。超过的课时原则上不予计发课酬。其他管理岗位人员(辅导员和教务员等)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原则上不得承担课堂教学任务,确因特殊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平均每周承担各类各层次的课堂教学不超过3学时。经批准承担的课堂教学工作业绩金由其承担任务的单位计发,未经批准的不予计发。
2.分工会主席、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班主任按学校规定标准计发兼职岗位津贴。
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教学奖励、科研工作业绩金和奖励等由学校统筹管理,故二级学院业绩金不再用于教学、科研等奖励。
1.女教工法定产假期间的校内岗位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2. 考核、假期、处分、处罚的绩效工资计发办法按《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本方案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学院原分配方案同时废止,本方案具体由学院基金分配小组负责解释。